标本征集
  • 河南自然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13日修订)
  • 点击次数:41407 发布时间:2023-10-14

  • 第一条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河南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博物馆条例》《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本馆捐赠实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活动应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人向本馆捐赠的物品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  本馆根据自身性质、展陈需求和馆藏体系确定接受捐赠范围,种类主要包括:

    (一)岩石、矿石、化石、宝石、玉石、观赏石。

    (二)植物、动物等标本。

    (三)相关音像制品、图书文献、重要文书及其他实物。

    第五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程序

    (一)捐赠人向本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对于标本类捐赠,应先由本馆组织专家或学术委员会就捐赠品进行预评估决定是否接受捐赠。

    (三)本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与本馆就捐赠品的种类、数量和用途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捐赠品的产权转移等事项。

    (四)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品转移给本馆,本馆应及时完善相关入库手续和资产管理的目录。

    (五)不予接受的捐赠,本馆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  本馆给予捐赠人铭谢的方式

    (一)授予捐赠人本馆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二)捐赠品展示时注明捐赠人单位或姓名。

    (三)将捐赠人列入本馆当年捐赠目录。

    第七条  捐赠人提出捐赠品有偿捐赠要求的,按照《河南自然博物馆藏品入藏标准和征集工作流程》执行。

    第八条  本馆应当妥善保护捐赠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捐赠者隐私的信息。

    第九条  本馆使用捐赠品时,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品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捐赠人的捐赠品全部用于本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本馆将积极配合捐赠人的查询,并如实答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自然博物馆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悖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