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本征集
  • 藏品征集办法
  • 点击次数:42244 发布时间:2019-08-26

  • 《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标本征集(采集购置)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藏品体系建设目标和年度标本采集购置计划,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结合近几年工作实践,在2010628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发的《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标本采集购置实施办法》(豫国土资办发〔201049号)基础上,修订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为博物收藏、科学研究、科普宣传、陈列展示以及提升发展需要等而采集购置标本,均执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标本采集购置实行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根据博物馆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年度计划,省地质博物馆负责编制标本采集购置专项预算,上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财政厅审定下达项目预算。

    第四条 标本采集购置的区域范围以实现标本采集购置目标为限,包括省内、省外、国外的标本市场、标本原产地、有关矿区、有关单位、标本收藏者等。

    第五条 标本采集购置的种类

    包括古生物化石、矿物晶体、宝玉石、观赏石以及相关地质构造、环境演化类等标本。

    (一)古生物化石标本。省内外(包括国际)著名古生物群、古植物群等化石原产地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标本。按照《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主要以捐赠奖励的方式采集和征集。

    (二)矿物晶体等标本。包括七大类矿物晶体系列,以征集精品为原则。

    (三)宝玉石类标本。包括宝玉石矿物标本、加工制成品,重要原产地具有代表性的宝玉石类标本等。可从这类标本市场集中等和原产地集中采集购置。

    (四)观赏石类标本。国内外有代表性的精品石种,以自然形成的种类为征集原则。

    (五)资源类标本。反映河南资源类型的特色标本,如各类土壤、各种水质(水源地)、植物、动物标本等。

    第五条 标本采购的内控原则和实施流程。

    标本采购坚持执行、监督、决策“三分离”的原则。具体实施流程为:

    (一)申请计划。由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年度征集计划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领导审核,按照地质博物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定后组织征集。

    (二)调研优选。由本馆业务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征集小组,负责收集藏品市场信息,提出调研报告,提出征集目标并填列拟征集藏品信息表。调研报告和拟征集藏品信息表由征集小组人员签名留档备查。

    征集小组人员应包括省地质博物馆至少23人,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士12人。相关专家或专业人士按照藏品专业属性原则上从省内临时聘请。如遇科研价值极高的藏品,可聘请国内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技术顾问。

    (三)专家评估。邀请省内外相关专家对拟征集的藏品进行鉴定评估,专家提出明确意见作为决策参考。

    (四)集体决策。按照《河南省地质博物馆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地质博物馆“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召开专题会议,由征集小组汇报征集调研情况,经充分讨论后做出是否征集的决定。

    (五)政府采购。对于需要采购的标本,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有关政府资产购置规定执行。对于低于省财政规定的资产购置招标限额的采购,根据馆内控制度要求自行采购。内部招标委托省内招标公司进行。馆纪检委员或纪检专员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

    (七)协议签订。协议(或合同)签署程序按照地质博物馆合同管理制度执行。

    (八)藏品入库。完成藏品征集后,征集小组将藏品移交入库。藏品管理部逐一登记造册,并配合办公室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征集全过程重要资料由馆办公室统一归档保管。

    第六条 省内标本采集。

    包括采集河南省内的古生物化石、矿物岩石以及相关地质构造、典型地质剖面、环境演化等各类标本。省内标本以采集为主,可向协助采集方支付适当的采集运输费用。

    对于本馆采集的标本由各项目组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安排进行野外采集,室内完成修复并经专家鉴定后,对符合入藏标准的进行入库、资产登记,按照藏品进行管理。

    第七条 国外标本采集购置。包括国际精品矿物晶体标本、宝石类标本等,可从国内外矿物宝石展览会等渠道选购,国外购置原则上委托专业代理机构选购。

    第八条 社会捐赠标本依据《河南省地质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入藏管理。

    第九条 标本采集购置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购人员严禁在标本采集购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如有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党纪和政纪处分,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河南省地质博物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