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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 点击次数:152598 发布时间:2017-09-22

  • 地质资料借阅须知

    第一条  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持单位证明、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阅、摘录、复制已公开的地质资料;需要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应同时出具汇交人同意或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借阅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借阅保护期内地质资料的,经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批准,可借阅利用批准范围内的地质资料。

    第四条  借阅程序如下:

    交验证件→自查资料目录→填写《申请借阅地质资料登记表》→办理审核签字手续(利用非公益性地质资料需到河南省国土厅储量处签字)→填写《借阅资料取还清单》中需阅者填写的栏目→清点借阅资料→查阅资料→阅毕依序还原整理→管理人员检查清点→注销借阅单→离馆。

    第五条  地质资料谢绝外借。所有地质资料不能代借,转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借阅手续。办理借阅手续后,连续三天不借阅者,借阅需重办手续。借阅的地质资料不得带出借阅室。

    第六条  借阅者需复制资料应提供详细清单,由借阅管理人员复制。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复制,必须经省国土资源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复制各类别资料的数量不得超过1/3,摘录和复制品通过复验方可带出,摘录、复制地质资料应进行专门登记,只限借阅者使用,不得提供他人。

    第七条  收集公益性地质资料收取一定的印制工本费,收集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及复制按有关规定需支付保管及复制工本费。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按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并做出书面承诺,方可借阅利用。

    第九条  保持借阅室的安静和卫生,严禁吸烟。爱护地质资料,不得涂改、标注、损毁、散失,违者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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