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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651 发布时间:2018-03-06
河南自然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理事会是河南自然博物馆的咨询、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第二条 根据编制现状,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主要包括本馆管理层、社会公众代表和职工代表。
(一)本馆代表3名,其中馆长、党支部书记为当然理事,其余1名为职工代表;
(二)社会公众理事4名,其中专家代表两名,教育界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各1名。
第三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日常文稿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秘书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
第四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确定理事会议事规则;
(二)审议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长、监事和秘书长;
(四)审议决定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五)审议本馆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六)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七)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沟通协调本馆与社会各界的关系,争取政府、社会对本馆的支持。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议事、决策和监督权,支持管理层工作,不直接参与本馆管理。
第六条 本馆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馆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行政工作。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本馆的管理层,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管理层接受理事会监督,为理事会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第七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本届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按照原定程序进行选举,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第二章 理事
第九条 理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年龄不得超过65岁。
第十条 理事为非受薪的社会公益职位,不得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食宿、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所属领域拥有较高的资历和声望,能客观、独立地表达专业意见;
(三)热心社会公益,热爱自然资源事业,维护本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能根据本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无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重大事项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参加本馆举办的活动;
(五)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理事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认真履行职责;
(二)及时向本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与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四)在理事会授权下代表本馆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五)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履职过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擅自公开或使用本馆涉密信息;
(二)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以违背本章程规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扰本馆正常运行;
(四)从事其他与理事身份不符的行为。
第十五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或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任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四)不能履行理事职责与义务,损害公共利益或本馆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变动,理事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增补理事需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并委任。新提名的增补理事,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选,增补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三章 理事长、监事、秘书长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设监事、秘书长各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引导理事会完成其职权,支持本馆实现各项事业发展目标;
(二)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理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馆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事会委托,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
(二)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相关工作;
(三)具体督办理事会决定推行的相关事务。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召开前五日内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理事会会议需要表决的重大事项,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拟定及修订本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理事的任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三)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四)制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题根据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确定。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在审议各项议题前,应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事关本馆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支部等充分沟通,重大专业事项应向有关专业机构或专家进行咨询。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经理事长同意,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以阐明具体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签名,送缺席理事阅知。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人员、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须履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馆章程规定,致使本馆利益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应报举办单位同意。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河南自然博物馆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